第二十条 人民警察必须做到:    (1)秉公执法,办事公道;    (2)模范遵守社会公德;    (3)礼貌待人,文明执勤;    (4)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。

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,应当立即救助;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,应当给予帮助;对公民的报警案件,应当及时查处。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。

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:    (1)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,参加非法组织,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,参加罢工;    (2)泄露国家秘密、警务工作秘密;    (3)弄虚作假,隐瞒案情,包庇、纵容违法犯罪活动;    (4)刑讯逼供或者体罚、虐待人犯;    (5)非法剥夺、限制他人人身自由,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、物品、住所或者场所;    (6)敲诈勒索或者索取、收受贿赂;    (7)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;    (8)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;    (9)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;    (10)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;    (11)玩忽职守,不履行法定义务;    (12)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。

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,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,保持警容严整,举止端庄。